阳谷县临时救助审批权下放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审批操作规程
政策文号:〔〕号    单位:    日期:2019-10-25
发放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阳谷户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非阳谷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领取方式
通过银行发放到银行卡。
申请条件及流程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阳谷户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非阳谷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申请受理

1.申请人(指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时,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街道)可先行受理。

2.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的相关证明及档案材料。主要包括:

1申请人填写《临时救助申请书》;

2按规定提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索引页、个人单页、居住证等身份情况证明及复印件;

3)收入、财产情况证明,遭遇困难情况证明材料。

二、审核审批

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优化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增强临时救助的可及性、时效性、公正性。

1.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街道)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档案材料。

2.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程序:

1)乡镇(街道)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在入户调查表上分别签字。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街道)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会张榜公示3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发放救助金。

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派人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临时救助不予批准告知书》。

2)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乡镇(街道)应及时予以批准,并按照合规方式发放救助款(物)或提供转介服务。

3)做好信息录入工作。各乡镇(街道)对申请人实施临时救助的,一律在山东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的临时救助应用模块,实行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放等环节通过系统操作实施,做到及时录入、信息准确。

 

阳谷县临时救助审批权下放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审批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依照《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鲁民〔201885号)和《聊城市民政局、聊城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聊民发〔2018202号)精神,通过优化临时救助受理审核审批程序,使临时救助政策便民、惠民效果更加明显,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阳谷户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非阳谷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申请受理

1.申请人(指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时,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街道)可先行受理。

2.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的相关证明及档案材料。主要包括:

1申请人填写《临时救助申请书》;

2按规定提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索引页、个人单页、居住证等身份情况证明及复印件;

3)收入、财产情况证明,遭遇困难情况证明材料。

二、审核审批

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优化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增强临时救助的可及性、时效性、公正性。

1.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街道)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档案材料。

2.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程序:

1)乡镇(街道)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在入户调查表上分别签字。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街道)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会张榜公示3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发放救助金。

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派人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临时救助不予批准告知书》。

2)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乡镇(街道)应及时予以批准,并按照合规方式发放救助款(物)或提供转介服务。

3)做好信息录入工作。各乡镇(街道)对申请人实施临时救助的,一律在山东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的临时救助应用模块,实行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放等环节通过系统操作实施,做到及时录入、信息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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