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人员认定方法 一、户籍在农村,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无劳动能力的认定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三、无生活来源的认定 收入总和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四、履行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 1、履行义务人具备五保供养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规定的; 五、法定义务人的认定 1、法定赡养人:主要指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子女死亡或无力赡养的情况下,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也有赡养的义务。 2、法定抚养人:主要指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在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情况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3、法定扶养人:指夫妻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 配偶是法定扶养义务人,相互扶养是婚姻存续期间的法定义务。一方因残疾、患病或无独立生活能力时、另一方拒绝扶养,构成遗弃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哥哥姐姐,对于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弟妹妹,有扶养的义务。 弟弟妹妹,在兄姐无第一顺序的赡养、扶养义务人或他们无力赡养扶养、同时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情况下,有扶养的义务。
农村五保供养人员认定方法
一、户籍在农村,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无劳动能力的认定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三、无生活来源的认定
收入总和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四、履行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
1、履行义务人具备五保供养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规定的;
五、法定义务人的认定
1、法定赡养人:主要指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子女死亡或无力赡养的情况下,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也有赡养的义务。
2、法定抚养人:主要指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在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情况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3、法定扶养人:指夫妻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
配偶是法定扶养义务人,相互扶养是婚姻存续期间的法定义务。一方因残疾、患病或无独立生活能力时、另一方拒绝扶养,构成遗弃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哥哥姐姐,对于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弟妹妹,有扶养的义务。
弟弟妹妹,在兄姐无第一顺序的赡养、扶养义务人或他们无力赡养扶养、同时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情况下,有扶养的义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程序
(一)提出申请
1.申请条件
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五保(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阳民发「2018)64号)规定,凡户籍为阳谷县农村,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可以申请纳入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范围
2.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申请人在提出享受供养待遇意愿时,经申请人投权后并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由乡镇(街道)发起业务流程,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先行开展经济情况核对或提请县民政局开展经济状况核对。乡镇(街道)要确定专人核对,与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实施保密管理,不得利用核对平合获取与核对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经核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乡镇(街道)在收到信息核对结果3日内通知申请人正式提交申请,乡镇(街道)按程序开展审核审批工作。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送达《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不予批准告知书》
3.申请程序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户籍证明、残疾证明等相关材料,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家庭财产状况。如实填报《阳谷县农村五保(特困)供养申请审批表》,根据本人意愿,确定供养方式。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乡镇(街道)以及村(居)委会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所有规定材料。
(二)调查和审核
1.组织入户调查。乡镇(街道)在收到特困供养申请10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人员对申请入家庭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调査人员不少于2人
2.签署审核意见。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审批
审核结束后,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提出拟审批保障对象,提交乡镇(街道)党(工)委扩大会议,逐一研究。拟批准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在《阳谷县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审批表》上签批。且应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政务大斤电子屏和村(居)委会设置的公示栏上进行长期公示。
审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多数通过的,予以审批,纳入特困供养;民主评议有较大异议的,暂缓审批,启动重新核对机制。
不符合特困供养条件不予批准的,乡镇(街道)应当在做出审批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不予批准告知书》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时限要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享受待遇
特困供养人员在批准之日下月起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申请集中供养的,由乡镇(街道)组织,送至辖区内集中供养机构供养,无特殊理由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收;供养机构、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特困户亲属签订集中供养协议;集中供养机构应为入住的特困人员提供以下服务: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协调丧蕐事宜申请分散供养的,经本人同意,乡镇(街道)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委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照料护理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五)终止程序
特因人员因自身条件、家庭条件或财产变化等原因不再符合特困供养条件或死亡、自愿申请终止特困供养的,村(居)委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于15日内告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审核审批后,在15日内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终止其救助供养资格并予以公示。终止救助供养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