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明确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确定补贴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额一览表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原则上,每个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最高限额(成套设施装备补贴除外)分别为50万元和100万元,且不得超过区域分配资金的10%。因发展地方特色产业等需提高限额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后再行实施。
(三)实行动态调整。全省补贴标准总体保持稳定,具体产品的补贴额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实际补贴比例可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县农业农村局同县财政局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调查情况经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核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及时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综合研判后,及时相应下调此档机具补贴额,如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严肃查处。
(四)建立退坡机制。将我省上一轮(2021—2023年,下同)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无用户或较少用户申请补贴的挖坑(成穴)机、起垄机、灭茬机(不含平茬机、宿根整理机)、铺膜机、苗床用土粉碎机、营养钵压制机、抛秧机、中耕机等8个机具品目退出补贴范围。对我省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拉幕(卷帘)设备、湿帘降温设备、水井钻机等3个机具品目以及旋耕机、微型耕耘机、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条播机、穴播机、旋耕播种机、秸秆还田整地播种机、撒(抛)肥机、田园管理机、秸秆粉碎还田机、饲料(草)粉碎机、增氧机等12个机具品目的部分档次产品,实行退坡处理,逐步降低补贴额测算标准,到2026年退出补贴范围。
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自主选择购机。购机者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双方应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且告知购机者,并做好咨询答疑。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四)规范机具核验。各地可结合实际,将农机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可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核验比例。对成套设施装备,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对单个购机者一次性购机5台以上及一个年度内购机10台以上的机具情况,要重点加强核验。鼓励基层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
(五)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示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六)兑付补贴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补贴发放清册等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山东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信息系统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对各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补贴资金通过其单位账户发放,不得将应发放给各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民个人账户。因当年预算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上报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对重点农机具优先录入、优先兑付。
(七)严格抽查核实。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组织专业人员、基层农机人员等,加大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农机的抽查力度,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