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城市低保、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需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2、申请家庭成员至少1人具有本县城区常住户口两年以上且实际居住; 3、申请家庭机动车辆(含能源四轮汽车)购置价格、工商登记注册资金(资本)和各类非住宅类房屋总价值低于100000元; 4、申请家庭在本县城区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含)15平方米; 5、申请人的下列住房计入家庭自有住房,并计算面积: (1)自有住房或与他人共有的住房(含商业用房); (2)原住房征收后实行产权置换未回迁的住房; (3)离异人员凭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认定产权归属的房产; (4)已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以及已受赠、继承房产但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的住房等; (5)单独居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私房或承租的公房); (6)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的私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房; (7)经社区、街道核实认定的符合基本居住要求但无房屋产权证明的住房; (8)以其它合法方式取得的住房。 6、按照规定应当同时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 1、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2、申请人具有本市户口或在本市就业且实际居住;全日制大学(含专科)毕业或士官转业8年内在本县辖区内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依法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3、申请人在本县城区未租住公房、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含)15平方米;单身申请的,父母在本县城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4、按照规定应当同时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家庭 1、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2、申请人在我县城区工作且实际居住,稳定就业且办理就业登记、依法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3、申请人在本县城区未租住公房、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含)15平方米;单身申请的,父母在本县城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4、按照规定应当同时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城市低保、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向阳谷县住房保障服务窗口申请报名,或通过“安居齐鲁”公众号等网络渠道报名。 (一)城市低保、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离婚)证; 3、家庭成员收入和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病残、低保等自认为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6、目前正在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合同应在房地产交易部门备案登记; 7、退役军人另需提供退役军人证; 8、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毕业证或士官证; 3、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离婚)证; 4、住房情况证明(单身者提供父母住房证明); 5、单位录用证明或劳动聘用合同、社保证明等材料; 6、目前正在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合同应在房地产交易部门备案登记; 7、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离婚)证; 3、住房情况证明(单身者提供父母住房证明); 4、单位录用证明或劳动聘用合同、社保证明等材料; 5、目前正在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合同应在房地产交易部门备案登记; 6、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审核 城市低保、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阳谷县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四、保障 1、阳谷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实施保障。 2、审核期间,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家庭婚姻、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发生改变的,应自发生改变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县住房保障部门主动如实申报,审核确定是否符合保障资格。不主动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保障资格。 3、已核准租赁补贴的家庭,因个人原因不如期办理相关手续的,取消其保障资格,本年度不得再次申请。 4、保障结果在阳谷县政务网站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