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业保险实施方案》
政策文号:鲁牧计财发〔2019〕11号    单位: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    日期:2019-03-18

附件1

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牧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牧计财发〔2019〕11号

各市畜牧兽医局、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各银保监分局,有关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乡村振兴工作要求,构建市场化的畜牧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稳定生猪等畜禽产

供应,根据《山东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鲁财金﹝2017﹞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稳定生猪产业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23号)要求,省畜牧兽医局与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畜牧业保险实施方案》,并对育肥猪和能繁母猪保险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

                                    2019年3月18日

 

 

山东省畜牧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乡村振兴工作要求,根据《山东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鲁财2017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稳定生猪 产业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23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 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乡村振兴战略,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建立由政府、养殖户、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畜牧业风险分担机制,提升畜牧业抵御风险和自救发展的能力,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和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各级政府加强对畜牧业保险工作的领导,

加大保险政策宣传,落实财政配套补贴资金,加强理赔监管服务,引导畜牧业生产者参保,保护农户的生产积极性。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臵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

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引入保险运营机构进行经营管理,承担理赔责任风险。通过年度工作考核实行奖惩制度,保持竞争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三)自主自愿。通过政策引导、保费补贴、理赔服务和养

殖户参保受益实例宣传等方式调动畜牧业生产者参保积极性,自愿参加投保。

(四)协同推进。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惠农政策有机结合、

共同推进,强化畜牧业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强农惠牧的综合效益。

三、保险政策

(一)实施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青岛市畜牧业保险工作由青岛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实施)。

(二)保费补贴品种

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保险。

(三)参保对象。参保对象为全省所有养殖以上品种的所有

农户、家庭牧场、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养殖主体必须不在禁养区范围内才能参保;参保的养殖主体必须全场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四)保险责任范围

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限内,因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保险个体直接死亡。

养殖业保险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疾病和疫病、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

冰雹、冻灾)、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政府扑杀等。

(五)基本保障水平

养殖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保险费率为 6%。具体标准为:能繁母猪保险费 72 元/头,保险金额 1200 元/头;育肥猪保险费 48 元/头,保险金额 800 元/头;奶牛保险费 300 元/头,保险金额 5000 元/头。

能繁母猪和育肥猪条款随本方案同时下发,奶牛条款仍按 2013 年度方案条款执行。

四、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目前,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农业保险资质,愿意参加我省农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和青岛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各市、县畜牧部门根据服务质量、基层网点建设情况、赔付情况等因素,自主确定本区域畜牧业保险经办机构数量及主体。县级尚未建立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暂不得承办畜牧业保险业务。各畜牧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健全畜牧业保险服务网点,将畜牧业保险服务机构延伸到乡镇和村,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方面优势,为广大农民提供方便快捷和优质高效的承保理赔服务。同时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衔接,以优异的服务质量获得支持。市、县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畜牧业保险经办机构搞好配合,为养殖主体搞好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省政府的

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畜牧业保险工作。省畜牧兽医局作为畜牧业保险的牵头部门,负责养殖业保险组织实施工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畜牧业保险的协调服务工作。省财政厅负责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清算和绩效管理工作。中国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负责对畜牧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落实财政补贴。保费由农户自行承担 20%,中央财政

承担 40%。保费剩余部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 号)要求,

省财政根据各市县财力情况,按照分档分担办法对各市县予以补助。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落实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对于市、县级财政补贴资金不能及时拨付到位的,取消其补贴资格。

(三)提高服务质量。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基础工作,完善

畜牧业保险基层服务机构的建设,加强对畜牧业保险的组织与推广。保险凭证、理赔款项应落实到户,保险凭证要载明投保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数量、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等信息,载明中央、省、市、县财政部门和农户等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保障全体参保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各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补贴资金未全部到位为由拖赔、惜赔、拒绝赔付。

(四)严格监督检查。各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做好宣传、承保、理赔工作。严禁承办机构以各种名义进行恶性竞争,一旦发现经查实,取消其保险承办资格。保险监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清算工作,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清算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严禁以虚假承保套取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同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管理,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五)强化工作保障。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畜牧

业保险业务的协保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保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保险经办机构可按畜牧业保险保费收入的 5%标准列支协保费用,主要用于协保机构、经办协保员,不得用于政府部门日常运行费用。其中支付协保员劳务费原则上不得少于 70%,其余作为协保机构日常运行费用。市、县政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可适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推广宣传畜牧业保险。

本方案规定条款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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