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政策文号:聊民发〔2011〕21号    单位:    日期:2011-03-08
发放标准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为: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主要包括:1、父母重度残疾或具有重病的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同时患有重病,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持有2级以上残疾证或4级以上优抚对象伤残证;父母双方重度残疾患者(持有2级以上残疾证或4级以上优抚对象伤残证);2、父母服刑或强制戒毒的儿童。包括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为服刑人员,刑期2年以上,目前至少还有1年刑期。3、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包括艾滋病致孤儿童、父母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死亡的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  
发放对象
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720元,福利机构供养的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200元,其基本生活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执行。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本通知享受孤儿待遇。对于已享受城乡低保救助和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困境儿童,可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
领取方式
发放到银行卡
申请条件及流程 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严格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及困境儿童,经入户走访核实、公示无误后全部纳入全县儿童福利保障范围,按照每人每月920元的标准,及时发放基本生活费(其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全额发放,困境儿童补差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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