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来源:阳谷县扶贫办    作者:阳谷县扶贫办    日期:2019-10-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根据《山东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和《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承担脱贫攻坚任务部门、单位的责任落实。

第三条 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贯彻“市抓推进、县乡抓落实”管理机制,实行市县乡村四级书记抓扶贫,强化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责任制,严格落实领导责任、部门责任、社会责任和帮扶责任,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

 

第二章 市级责任

 

第四条 市委、市政府对全市脱贫攻坚负总责,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出台重大政策举措,统筹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分类指导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打好脱贫攻坚战,定期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全市脱贫攻坚工作进展情况。

保持脱贫攻坚任务比较重的县(市、区)党政正职相对稳定,在完成脱贫任务前原则上不得调离,脱贫任务完成后,为巩固脱贫成果,仍要保持稳定一段时间。

第五条 实行市领导同志联系督导制度,市委常委带头督导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脱贫攻坚工作,指导县级党委和政府履行脱贫攻坚主体责任,确保脱贫攻坚任务如期完成。

第六条 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脱贫攻坚综合协调,制定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工作任务,组织推进实施,建立健全扶贫成效考核、督查巡查、审计监督、贫困人口动态调整等工作机制,组织对县级党委和政府、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扶贫开发工作进行考核,开展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审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脱贫攻坚有关政策措施的推动落实,加强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拟定脱贫攻坚规划,提出年度减贫计划和市级扶贫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指导扶贫项目实施,推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管理工作,积极做好潍坊-聊城扶贫协作工作,组织开展脱贫攻坚督查、暗访、考核。

第七条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履行合力攻坚职责,运用行业资源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定配套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各项配套政策落地见效,确保完成行业扶贫任务。

第八条 市纪委机关对脱贫攻坚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市检察机关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集中整治和预防。

第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扶贫资金增长机制,强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提升使用效能;指导、督促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扶贫机构按照规定牵头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统筹安排使用,集中用于扶贫开发,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全力支持与配合。

第十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对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和重点项目资金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章 县级责任

 

第十一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级脱贫攻坚实施规划和年度脱贫计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每年向市委、市政府签署脱贫责任书。县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地脱贫攻坚工作的整体推进,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乡镇及有关部门(单位)脱贫攻坚责任落实;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和问题导向,抓实问题整改,及时制定完善推进脱贫攻坚工作有效措施。

第十三条  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应当结合本地脱贫攻坚规划,科学制定扶贫资金使用意见,及时拨付扶贫资金,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加大盘活结转结余资金力度,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强化资金使用监管,提升资金使用效能。

第十四条  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应当根据有关要求,结合省扶贫工作重点村实际需求选派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并承担驻村工作队日常管理职责;应当根据贫困户实际情况,精准选派、科学安排,确保户户都有帮扶责任人,户户都有帮扶项目和措施。

第十五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乡、村组织实施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贫困人口识别纳入建档立卡和退出工作,对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和精准退出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乡、村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指导意见和县有关部门(单位)脱贫攻坚责任分工并监督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保证贫困退出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七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坚持抓党建促脱贫,强化省扶贫工作重点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基层干部队伍,保持脱贫任务较重的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相对稳定。组织开展县乡村扶贫干部培训,做好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贫困对象带动主体的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政府应当建立扶贫项目库,建立项目资产运营管理机制,抓好扶贫项目管理、监督和审计,确保贫困人口受益;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

第十九条  县乡两级应当保持扶贫机构相对稳定,优化干部队伍。基本完成脱贫任务的地方,工作机构不撤,干部队伍不散,扎实做好巩固提升、建立长效机制工作。

 

第四章 乡级责任

 

第二十条 乡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发挥脱贫攻坚一线指挥部作用,落实好“村为重点、扶贫到户、责任到人”机制,集中精力扶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

第二十一条 乡级党委和政府对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和贫困人口识别、扶持、退出负有直接责任,应当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精准识别、精准帮扶和精准脱贫信息采集、录入、统计和分析;执行贫困对象动态管理规定,规范贫困人口档案资料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对已脱贫群众继续跟踪了解生产生活情况,落实稳定脱贫措施。

第二十二条 乡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逐村逐户制定脱贫实施计划,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因地制宜确定扶贫项目、编制实施方案,做好项目申报和实施,全面参与项目监督和评估,及时报告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加强资金收支核算、报账审核、资金支付等管理,为贫困群众提供资金、项目、技术和信息服务。

 

第五章  村级责任

 

第二十三条 村“两委”应当加强村级组织建设,提升村级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生活基本服务水平,科学实施扶贫产业项目,精准落实扶贫政策措施。

第二十四条  村“两委”应当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选择符合市场需求和自身资源条件的主导产业、村集体经济项目。  

第二十五条  村“两委”应当协助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加强贫困户联系工作,一户一策制定精准帮扶措施,认真做好本村贫困人口识别、扶持、退出和动态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村“两委”负责完善脱贫攻坚资料档案,做到贫困户“一户一档”、有扶贫手册,确保村级资料档案真实、规范、完整。

第二十七条  村“两委”应当在县乡党委和政府指导下,严格落实脱贫攻坚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开贫困识别退出、资金安排和项目实施等情况。

 

第六章 合力攻坚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在政策制定、项目安排、资金投放、联系帮包上向扶贫脱贫倾斜;加强扶贫开发政策宣传,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激发贫困群众脱贫内生动力;完善扶贫政策体系和制度体系,建立扶贫开发工作长效机制。

第二十九条  各级应当建立健全纪检、检察、监察、审计和扶贫机关(机构)联动联办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发现问题线索及时移交转办,坚决查处扶贫领域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

第三十条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精准选派人员参加驻村帮扶工作,积极支持驻村干部开展精准扶贫工作。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应当认真履行抓党建促脱贫攻坚责任,紧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细化实化帮扶措施,督促政策落实到位,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不脱贫不脱钩。

第三十一条  帮扶责任人要根据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帮扶计划,定期走访贫困户,落实帮扶措施,帮助解决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使其尽快脱贫致富。

第三十二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省内扶贫协作精准对接机制,在产业发展、劳务协作、人才交流等方面与潍坊市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合作,整合用好资源,提高帮扶成效。     

第三十三条  各民主党派应当充分发挥在人才和智力扶贫上的优势和作用,积极参与脱贫攻坚,做好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脱贫攻坚工作;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支持和参与脱贫攻坚。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切实加强对各级各部门脱贫攻坚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集体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在脱贫攻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予以大力宣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第三十六条  对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作出问责决定后,各级扶贫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问责情况及处理结果向上一级扶贫机构报告。

 

第八章 附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可以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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