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金融扶贫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来源:阳谷县扶贫办    作者:阳谷县扶贫办    日期:2019-10-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信贷资金的作用,扎实推进我市金融扶贫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金融扶贫企业贷款贴息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扶贫效益,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部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意见》(鲁发〔201522号)、《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扶贫办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银发〔201684号)和我市《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聊发〔201532号、《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助力全市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聊银发〔20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扶贫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级财政安排的风险补偿金为杠杆撬动信贷资金,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主体发放的扶贫贷款。金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是指由市、县两级共同设立对金融扶贫贷款形成的利息给予补贴的专项财政扶贫资金。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充分发挥财政贴息资金对金融的引导作用,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发放扶贫贷款。参与扶贫贷款发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承贷机构)应从信贷规模、授信审批等方面对扶贫贷款给予优先支持,加大扶贫贷款的投放。扶贫贷款的利率按市扶贫办、财政局与承贷机构的合同约定执行,并实行全额贴息。

第四条 市扶贫办、财政局会同承贷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在承贷金融机构开立三方监管账户,专门存放贴息资金。

第五条 市级安排的年度贴息资金分配到县(市、区)后,县(市、区)扶贫办、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三方账户。

第二章 贴息操作
第六条 金融扶贫贷款实行全额贴息,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贴息资金直接补贴给借款单位(人)。金融扶贫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金融扶贫贷款按借款合同约定付息。借款人付清本息后,方可申请贴息。对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

第七条 金融扶贫贷款贴息按照申报原则,明确贴息对象范围和方式,按程序贴息。

一、贴息对象和范围:扶贫贷款贴息对象是承担重点贫困县大型项目建设和连片贫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大中型企业;服务贫困村、贫困户并建立紧密联结,履行扶贫责任和义务完成年度扶贫方案、扶贫协议相关内容,带动贫困村、贫困户增收的扶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种养大户。

 

二、办理程序:

按照借款人申请、县(市区)审核、核实发放的程序办理,村两委、乡镇政府、县(市区)扶贫办确认盖章后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责成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与第三方共同组成金融扶贫贷款贴息考核小组对相关企业、合作社等借款主体进行考核,审核合格后经市扶贫办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贴息额度,由市级财政部门将市级应贴利息额度拨付给县(市区)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同等额度的贴息一同下达给符合条件的金融扶贫贷款借款单位(人)。
1.申请。金融扶贫贷款借款单位(人)申请扶贫贷款贴息,由乡镇政府组织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对扶贫企业等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情况、帮扶协议完成情况进行实地验收,并审查提交的相关材料。符合条件并在承贷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按期付息的,应于一个贷款周期(即贷款合同约定期限)结束后,向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并填报《聊城市金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1)

2.审核。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除审核相关材料外,需现场审查贷款主体支持带动贫困户帮扶方案落实情况和帮扶协议的完成情况。并与金融机构核对无误后,确定贴息对象及贴息额度,符合贴息条件的于贷款一个周期后的当月填制《聊城市贴息资金审核发放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详见附件2),签章后交县(市区)财政局备案,并将汇总表、扶贫企业贷款贴息申请材料上报至市扶贫办、财政局。

3、发放。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县(市区)提供的相关数据,委托第三方机构于上报材料次月进行审核,并对贷款主体申请贷款贴息的相关材料、带动贫困户帮扶方案落实情况和帮扶协议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报市扶贫办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达到脱贫目标扶贫企业的给予贴息奖励。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1、相关证件。企业营业执照、贷款合同、资金到位凭证、利息支付凭证、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加盖公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人大户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证件、证明(由所在地金融机构和当地政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帮扶协议。包括与农村贫困人口签订的长期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或带动脱贫协议、农村贫困人口工资收入发放证明等材料,企业参与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村企共建扶贫工程帮扶、项目直接覆盖贫困村、带动若干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致富等承诺落实情况。
3、其他需要材料。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扶贫部门主要负责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库等信息管理确认,做好政策指导,落实扶贫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精准扶贫。

第九条 市扶贫办、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 承贷机构主要负责扶贫贴息贷款的审批、投放和回收。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承贷机构应尽量简化贷款手续,放宽贷款条件,为贫困地区企业和农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级扶贫、财政部门对贴息资金的安全和效益负直接责任,每年对金融扶贫贷款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认真分析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受益情况和发放进度,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并汇总检查情况逐级上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加强跟踪问效和核实检查,确保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发挥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县(市区)扶贫办、财政部门应认真填报扶贫贷款贴息项目资金管理相关报表和信息录入,对扶贫贷款贴息动态监测,督促检查。市扶贫办、市财政局适时对扶贫贷款贴息的实施进度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第十三条 各级扶贫、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的全程监督管理和痕迹管理,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到扶贫项目,严禁拖欠、截留、挪用、挤占、改变资金用途,以及弄虚作假套取扶贫资金等,发生违纪违法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扣减下年度相关计划规模,情节严重的,不再安排下年度贴息资金。
第十四条 实行扶贫贷款贴息管理黑名单制度。各级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扶贫贷款黑名单制度,对虚报项目建设内容、帮扶贫困户成效、财务经营绩效及税收,涂改伪造借款合同等骗取、套取金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申报单位(人),一经查实,将收回贴息资金。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在两年内取消其申请金融扶贫贷款贴息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扶贫贷款贴息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任何盗版、仿冒和抄袭本系统的单位或个人,本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